离婚后前夫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申沪律师助委托人成功拿回417万余元!
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规定可以避免后患。但实务中,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上海的朱女士因与前夫离婚后,对方迟迟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便委托申沪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原来,当事人朱女士与前夫邵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儿女双全,但时间一久两人因生活琐事总是发生争吵,感情不和。
后二人考虑到如今两人儿女已成家立业,离婚也不会对子女产生较大的伤害,于是2022年,朱女士与前夫邵某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现金部分男方留贰佰万外,其余都归女方所有,且邵某名下某银行理财产品约 404 万归女方所有,除女方名下房屋外其余不动产租金由二人各得50%。
期间,朱女士通过银行向邵某转账120 万,后案外人金某于同年向邵某转账共计80 万元,合计200万元,已履行女方协议约定义务。
但时至今日,邵某未依照协议履行。一气之下,朱女士决定起诉前夫邵某。
几经打探,朱女士在子女的陪同下来到了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申沪指派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经验丰富的郑律师和南律师接待朱女士。
根据朱女士对事实的陈述,申沪律师就案件的法律关系向朱女士做了细致的说明,在仔细研读了朱女士带来的《离婚协议》后,精准定位了案件焦点,尤其是对于二人约定的不动产租金份额做了详细解释,提出了合适的解决方案。
在多家律所提供的解决方案的对比下,朱女士觉得申沪律师给出的方案最为合适,于是将本案委托给郑律师和南律师代理。
接案后,郑律师和南律师同朱女士做了多次沟通,反复确认案件的关键信息,指导朱女士收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并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列出了详细的清单,最终制定出一份缜密的诉讼策略,向法院提了诉讼。
庭审现场,邵某辩称案外人金某向其转账的80万元,该笔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给两人之子的购房款,之后向邵某偿还了80 万元,并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现金部分”款项,应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抵扣。故朱女士仍欠付自己80万元。
申沪律师据理指出,
首先,针对主张朱女士仍欠付邵某80 万元。朱女士与邵某已明确案外人曾向邵某转账 80 万元,该 80 万元是朱女士与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出借款项的还款,故该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受到《离婚协议书》的约束。
因此案外人向邵某转账80万元应视为朱女士已完成对邵某“现金部分”200万元中剩余80万元的履行义务。
其次,关于租金部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朱女士与邵某各得 50%收入。现双方一致认可位于上海市的四套房屋自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计收取租金41万余元。考虑到上述四套房屋系被告及案外人按份共有,故房屋租金亦应按照产权比例分割出邵某份额后再由朱女士与邵某对半分割。因此,应由邵某支付朱女士上述四套房屋自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间租金共计12万余元。
综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邵某应向朱女士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人民币 405万元、房屋租金收益12万余元。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申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 被告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女士理财本金及收益共计人民币 405万元;
二、被告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女士自2022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的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