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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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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房主卖房反悔却高价将房子卖给他人,申沪律师全力出击助委托人成功索赔14万元!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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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房价高企的背景下,买卖房屋过程中容易“踩坑”,更容易产生纠纷!不少案例中,房主为卖出高价,不惜触碰法律红线,出现“跳价”、高价转卖他人的不守约的行为。

如果看中了一套房,与房主、中介已签署了预约合同,在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际,房主两手一甩不卖房了,但转身却高价将房卖给他人。此类不守信用的行为,使得买方花费大量时间看房、与家人商议的精力白费,而且还有可能致使买方错过其他性价比高的房子。

上海的王先生在付完定金后,房主却高价将房卖给了他人,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

原来,2021年3月1日,当事人王先生、房主许女士、案外人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价款319万元。协议签订后,王先生于同日向房主许女士转账支付购房定金共计6万元。

协议约定3月18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但经王先生与中介人员李某微信沟通,将合同签订之期推迟到了3月21日。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前,王先生已准备好购房首付及房屋贷款等事宜,但没承想,签约当日,王先生与妻子、家母一同前往房屋处,与房主许女士及中介三方会面时,许女士却称房子暂时就不卖了,希望能解除之前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但此次购房,是王先生全家经多方对比、考察房屋周边情况,且家庭成员多次商议之后才决定购买该房,现在钱也准备妥当,但房主许女士说不卖就不卖。

没想到对方不仅不守约,不讲信用,更是耽误王先生一家的时间与精力。

房主许女士当场拿出房屋解约协议,并称按居间协议约定,其返还购房定金后可以支付违约金。当日,王先生一家并未同意签署解约协议。

后,王先生在某售房平台上看到了许女士的房子再次上线,挂牌价格为350万元。

2021年4月,房主许女士将房子以3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王先生一家得知后,气不打一处来。明明看好的房,预约合同签好了,钱款也筹备好了,但房主如此随意,说不卖就不卖,但转身就高价卖给他人。

看好的房也飞了,原本定好的新房计划被打乱。王先生一家对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出现的这类不守约行为格外失望,经友人建议,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四处打听,王先生一家来到了申沪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对一咨询。在向王律师详细说明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又将居间协议交由律师查看,在经仔细研读后,王律师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向王先生一家进行了细致解读,就本案的焦点进行了阐述,分析道,案涉协议虽约定了房屋的坐落位置、交易价款等房屋买卖本约合同所需的部分主要条款,但对交房日期、交付条件及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买卖本约合同所必备的主要条款未作约定,故案涉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另外房主许女士已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案涉协议,故可以主张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房屋差价损失可参考该房重新对外出售标明的挂牌价格。

王律师切身实际地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其争取权益的服务态度,赢得了王先生一家的信任,于是将本案委托给申沪王律师代理维权。接案后,王律师全面收集梳理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解约协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检索了大量类案后及相关法律规定后,根据王先生的诉求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方案。

庭审现场,房主许女士方辩称

双方未能在预约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系王先生自身原因导致,故其拒绝签订本约合同不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

申沪律师指出

首先,案涉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被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约履行。

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经协商最终确定网签日为2021年3月21日,但被告于三方见面后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不同意向原告出售案涉房屋,后其将案涉房屋出售他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涉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被告,现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案涉协议已解除,许女士应将已收取的购房定金6万元返还王先生。

最后,王先生主张许女士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案涉协议为预约合同,因许女士于 2021年3月21日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案涉协议,故王先生就案涉房屋主张的差价损失应截止计算至该日。被告于2021年3月22日将案涉房屋以350万元的挂牌价重新对外出售,并于2021年4月20日将案涉房屋以该价格向案外人实际售出,结合房屋差价损失时间节点的认定,最终的实际成交价与案涉协议约定的房价款之间的差额31万元可作为认定案涉房屋在双方签订案涉协议后价格上涨的参考依据。

因此,法院应综合案涉协议的性质、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王先生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许女士赔偿王先生损失。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申沪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王先生与被告许女士于2021年3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关于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于 2021 年 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许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先生购房定金6万元;

三、被告许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先生损失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