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因大伯留下的遗产闹上公堂,申沪律师助委托人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遗嘱继承纠纷中,由于涉及家庭、亲情、利益三者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难于处理。最棘手的就是手持遗嘱,却无法依法继承遗产。
“大伯生前立了遗嘱,要把他名下的房子留给我,但我堂姐堂妹还有我叔父极力反对,我该怎么办才好?”上海的严女士来到了申沪律师事务所,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
一份手写遗嘱,一套房产,牵扯出四人纠葛,亲情与财产面前,孰轻孰重?
且看申沪律师据理力争,助委托人顺利取得房屋产权,遵循了被继承人的遗愿!
原来,严女士的祖父祖母其生前共育有四子,分别为:严磊、严震、严正以及严雨。
当事人严女士的大伯严雨于 2022年去世,大伯于1999年与案外人陆某离婚后未再婚,生前无子女。
因被继承人无子女,故严女士对大伯照料有方,逢年过节也一定会去看看望大伯,大伯去世后后事也由严女士操办。
但大伯名下尚有一份房产,这份房产怎么分配呢?
严女士的堂姐堂妹主动联系严女士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多年未走动的叔父严正开始联系严女士,扬言这份房产也有他的一份。
大伯刚过世半年,尸骨未寒,现在家里亲戚纷纷出面要求分割房产,严女士于心不忍。
但当严女士在收拾大伯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嘱,原来大伯早就在2018 年立了一份遗嘱,遗嘱载明: 希望百年以后将房屋赠与侄女严女士。
遗嘱白纸黑字,字字分明,也字字流露出大伯对严女士多年照料的感激之情。
严女士握着这份遗嘱,对大伯的思念之情如决堤之洪涌了出来。
一面是亲情,一面是大伯的遗愿。
于是严女士主动与堂姐堂妹及叔父提及了该份遗嘱,希望能遵循叔父的遗愿。
但没料到,堂姐堂妹翻脸不认人,往日的姊妹情深在财产面前化为虚有。叔父也称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多次商讨无果之下,严女士倍感心累。一来是大伯刚过世,辛酸与难过难敌亲人离世之苦。因家父于2018年已去世,故严女士对大伯犹如对自己的父亲一般,逢年过节、生病住院等等,严女士都是亲力亲为。
可叔父严某早与大伯断绝被继承人断绝来往已有 30 余年,堂姐和堂妹与大伯平日也无往来。
因一份房产,最熟悉的“陌生人”横空出现要求继承房产,未免有些牵强。
秉持着遵循大伯遗愿,尽快定纷止争的想法,严女士决定将本案委托给专业的律师处理。于是经网络信息查询,严女士来到了上海地区胜诉率高的申沪律师事务所。
律所指派了遗嘱继承纠纷经验丰富的江律师和闫律师,在聆听了严女士的陈述后,申沪律师根据以往办案经验给出了专业且全面的分析,江律师和闫律师立足当事人利益的服务态度,也让严女士倍感放心。在仔细研读了严女士随身带来的遗嘱后,就本案提出了中肯的解决方案。
因为是第一次打官司,严女士对诉讼程序概不了解,但申沪两位律师丰富的法律储备及专业的职业素养帮严女士梳理了维权信心,于是严女士将本案委托给两位律师代理。
接案后,江律师和闫律师主动与严女士做了多次沟通,反复确认案件的关键信息,由于被继承人大伯生前无子女,故两位律师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做了细致梳理,最终制定出一份缜密的诉讼方案。
庭审现场,堂姐严青、堂妹严红辩称严女士提交的遗嘱性质是遗赠,严女士未能提交获取遗嘱的具体经过,且未在法定的 60 天内表示接受遗赠,该份遗嘱落款日期处缺少“年”这个字,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认定遗嘱无效。
叔父严正辩称,严女士并没有尽到照顾被继承人严雨的义务,要求房屋由四人依法继承。
申沪律师据理指出
首先,被继承人严雨生前留有自书遗嘱,表达在其死亡后系争房屋由严女士继承的意思表示。该自书遗嘱,无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严雨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效力。
其次,针对严女士是否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因被继承人严雨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严正、严磊、严震作为严雨的兄弟,系严雨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但严磊、严震均先于严雨死亡。当事人严女士、严红、严青作为严磊、严震的子女,可代位继承,即当事人严女士、严红、严青亦为严雨的法定继承人。
故涉案遗嘱的性质并非遗赠,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严女士无需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继承遗产。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严雨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应当按照被继承人严雨于2018年所立遗嘱由严女士继承取得。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申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上海市静安区某房屋产权归严女士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