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开发商逾期交房且迟迟不办证,申沪律师帮助孙先生成功拿回购房款及违约金!
买房,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家中大事,人生大事。选房、交钱、交房……这一系列令人期待的过程,都塑造着中国人对“家”的美好愿景。
白纸黑字的购房协议,货真价实的购房款,却引发了一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2021年5月说起,当事人孙先生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当事人孙先生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某房屋,房款总价为116万元,房屋产权证办理日期为 2021 年7月10日前,房屋交付日期为 2021年9月30日前。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孙先生支付了58 万元房款,但截止庭审之日,该房屋尚未交付,亦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当事人孙先生自支付房款后,就马不停蹄地开始筹划着房屋装潢设计。沪飘多年的孙先生,对这套房子充满了向往。装潢当然也不能马虎,于是经几个月与装潢公司商量,终于确定好装修风格,软装等也在紧锣密鼓地选购着……
但没承想,到了约定的产权证办理之日,该房地产公司告知孙先生,因还未涤除抵押,所以暂时无法办理小产证,还需要再等等。
于是交付日期也自然而然地顺延。
但当事人孙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写明,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 2021年9月29 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 0.05%;2021年9月30日之日起的 90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 (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平时为人和气的孙先生于是选择相信房地产公司,可等到了9月底,该房地产公司还是告诉孙先生目前无法办证,并承诺会尽快涤除抵押,让孙先生早日办证。
于是孙先生继续等着,但等到了2022年开春,依旧未能等到房地产公司的佳音。于是决定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但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却通知当事人孙先生该房屋已符合办理小产证的条件,告知其尽快签署《房屋交接书》和办理小产证的相关手续。
孙先生却不愿意再继续与如此不讲诚信的房地产公司签约了。于是告知工作人员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对方却态度强硬,拒付违约金。
但孙先生通过努力辛苦赚来的钱,交给房地产公司近一年,若是放在银行,还能有利息……可现在,房地产公司不愿意赔偿孙先生的损失。
无可奈何之下,孙先生决定来到申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申沪刘律师和孙律师在听了孙先生的陈述后,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对案情进行了迅速研判,向孙先生详细阐述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精准地定位了案件焦点,并提出了合适的解决方案。
面对申沪律师全面且专业的分析,孙先生决定将本案委托给申沪律师代理。
庭审现场,申沪律师指出,
首先,《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是当事人孙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合同约定,如因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在 2021年9月30日起的90日内当事人孙先生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当事人孙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房地产公司未能在 2021 年9月29日前涤除抵押导致当事人孙先生无法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显属违约。针对当事人孙先生主张的违约金,应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孙先生实际损失等因素。
最终,法院采纳了申沪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当事人孙先生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
二、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当事人孙先生房款 58 万元;
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当事人孙先生违约金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