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母子因动迁款分配起争执对簿公堂,申沪律师出手助委托人争得109万元!
家里老房被征收,却又因家庭矛盾引发母子争执,上海的刘老太居无定处,维权无路,刘老太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看申沪律师对证据抽丝剥茧,充分释法明理,助委托人争得109万元动迁款!
原来,刘老太20世纪80年代与陈老爷子结婚,两人育有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两人于 199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所生之子即前夫生活,离婚后,本市黄浦区某房间由刘老太居住使用。
自1997年起,刘老太便一直住在黄浦区该房屋内,这套房子是前夫父亲的房子。离婚后,因儿子随前夫生活,时间一久儿子与自己的关系也逐渐生疏。而且儿子也是前夫家唯一的孙子,爷爷奶奶格外宝贝,因此刘老太得以与儿子见面的次数越来越少。
后2020年,因系争房屋被政府征收,刘老太面临无处可住的窘况。于是刘老太找到前夫及儿子商议,前夫向刘老太承诺,刘老太及儿子刘先生可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350万元整。
当时,前夫、儿子刘先生向动迁部门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是:现同意刘老太、儿子刘先生2人得征收安置补偿款 350万元(叁佰伍拾万元整)。之后,动迁部门将该份承诺书交给了刘老太。
拿到了承诺书后,刘老太搬离了系争房屋。之后前夫将350万元安置补偿款转账给了儿子刘先生。儿子刘先生用安置补偿款购买了新房,登记的产权人为刘老太、刘先生,两人共同共有。
但该新房屋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后,前夫和儿子并不同意让自己搬入新房子居住。几番争执后,刘老太只得在外租房居住。而后刘老太多次尝试与儿子商量,但儿子认为奶奶是因其是家族中唯一的孙子,为了其结婚用房的需要,做主将350万元赠送给他,而不是刘老太。因此这笔动迁款与刘老太无关,刘老太也只是这套房子的挂名产权人。
听到这里,刘老太倍感心寒!如今自己已入古稀之年,可如今身边既没有子女来照料,也没有住所可以居住。
自己靠微薄的退休金勉强支撑着房租,生活质量难以保障,更别说安享晚年!可当初前夫和儿子为了让自己及时搬出系争房屋,口口声声说要将350万元征收款给自己和儿子,现在却不承认了!
无可奈何下,2022年3月,刘老太报警称:前夫住在房内不肯不搬引起家庭纠纷。民警出警后,经调解后前夫仍拒绝搬出房子。前夫既不让自己搬进去住,也不愿意把当初承诺的征收款给自己,到头来,刘老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走投无路下,刘老太决定诉诸法律解决家庭纠纷,经四处打听,刘老太来到了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律所对刘老太的案件情况做了研讨后指派了共有纠纷经验丰富的秦律师承办此案。
在咨询室内,刘老太一五一十地将事情原委说了出来,秦律师向刘老太细致阐述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就刘老太享有的权益做了详细说明。在深入了解了刘老太的诉求之后,基于过往丰富的办案经验,秦律师给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刘老太对秦律师全面专业的法律分析及维权方案表示满意与认可。
秦律师在明晰办案思路之后,收集整理了承诺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住房贷款合同、收据、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等证据材料,期间检索了大量的法律依据及相关判例,并展开了多次案例研讨,不断打磨代理意见。
在一切程序准备就绪后,秦律师代理刘老太向法院提起了共有物分割之诉。
庭审现场,儿子陈某辩称
系争房屋是私房,属于父亲、爷爷等四人,所有所得安置补偿款与刘老太无关。
申沪律师据理指出,
首先,按照相关动迁规定,私房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或安置款的所有人为私房权利人,私房权利人应当安置房屋使用人。该房屋适逢动迁时,刘老太是该房屋的使用人,其前夫等四人应当安置刘老太告,鉴此,刘老太前夫及儿子向动迁部门出具的承诺书,其实质是具体安置方案的体现。
其次,基于刘老太本身的名份再加上前夫处分给儿子的份额产生了刘老太与儿子共同共有的350万元。且刘老太一直与儿子分开生活,刘老太现已年事已高,经济困难,已无力承担在外租房费用,现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采纳了申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刘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老太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9万元;
二、刘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老太余款人民币10万元;
三、刘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老太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83元。
(除代理律师外,本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