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园受伤,谁来担责?
一直以来,校园安全是家长、学校乃至整个社会最为重视的问题。但现实生活中,孩子在校园受伤的现象频频发生。
孩子受伤是家长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但当意外来临时,及时维权、划清各方责任也很重要。
那么问题来了
孩子在校园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来和申沪一起看下!
Q1: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校园受伤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学校通过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就可以免责,否则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Q2: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校园受伤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Q3:学生互相打斗造成人身损害学校是否担责?
①只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
②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加害人的监护人与教育机构之间是按份承担责任。
Q4:诉讼时学生及学校应当如何举证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学校一方。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
Q5: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如何界定?
①教育职责是教育机构依法保护学生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
②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Q6:如何判断学校尽到教育管理义务?
第一条
学校举办体育活动的场地和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具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第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文体活动,是否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比赛规则教育;
第三条
学校是否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学生参赛前的身体健康状况或者属于特异体质或者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活动,学校是否知道,并予以必要的注意;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体育比赛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时,学校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若是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不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这些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也享有追偿权。
Q7: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①除一般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律师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外,一般还会产生未成年人父母的误工费、补课费等特殊费用。
②对于暂未产生的费用(如有些伤病需要进行阶段治疗)可以在当事人和解时一并考虑,也可以待费用产生后再进行主张。
申沪律师提醒:家长将未成年孩子送到学校读书,并不意味着将监管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并非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而是仅对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或存在过错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尽到教育、监护职责,告知孩子在参与学校活动时应注意安全、遵守校园纪律,受伤后及时联系老师,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
如遇此类纠纷,双方就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维护合法权益!